前拿前给/刘明星(马来西亚)


今早在社交媒体上看到一个素未谋面的“朋友”写她遇到碰瓷(编按:参阅https://zh.m.wikipedia.org/zh-my/%E7%A2%B0%E7%93%B7)的骗走了她一点小钱和埋下让她气愤的因子,我用了马来文的仇恨(dendam)和惩罚(denda)来作了些文字上的演绎。

仇恨等同于用别人的过错惩罚自己。据说这话源自佛陀。而且,这句话一般都是说“生气”、“愤怒”,把更强烈的措辞替代单纯的忿忿不平,似乎也同样成立。至于佛陀有没有这样说过,或者哪一句经文有类似的表达,甚至于是哪个人,或是哪个仙人的神来之笔,好像也并不重要。

马来西亚刚垮台的希盟政府前不久尝试通过首相署掌管法律的部门立法通过废除死刑,一时间坊间嘘声四起,认为殛刑天经地义,乃是自盘古开天女娲补天之前就一路实行的极度正义,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一命抵一命是最公平不过的制度。还有杀人偿命等论述。至于像非法拥枪、贩毒藏毒这些比较具争议的就较少拿出来说事的。再说,一个十恶不赦的大魔头,杀人如麻,绝对不能原谅,处之死刑是没有什么值得争议的。

没错,犯下严重罪行的,确实应该惩罚,这点的确像是天要下雨的命题。但是,用包拯的大铡刀腰斩是不是具有绝对的正确,就很有讨论的空间了。大家都知道,每个人一出生,唯一确定的命运就是将来必然要死,这个死刑是老早就有了有期判决的,有的胎死腹中,也有的年逾百岁,虽然排除了日后真的如了秦始皇的意愿找到了长生不老的妙方的可能,但至少如今看来还没有,所以这个死刑如今还是有效的。那么,既然老天早已安排,人们何必急于逞能来替天行道呢?国家用法理杀人是不是有可以商榷的地方?

断绝生命可能的,无论好坏,就是死亡一途。本来可能用比死亡更好的方式来演示发展的,却用了断绝可能性的方法来减少大魔头带罪忍受世界唾弃的鄙视折磨,真的引刀成一快?或许受害人家属殷切地盼望用血祭拜亡魂是正当的,但这血祭难道非要用断绝可能性来彰显?

不用法律来处死罪犯当然不表示原谅。如果用认错、道歉、请求原谅,宽恕等来看待,这里面的因果关系也并不回到原点,即,原谅是把时间回转到原来没发生事情的本来状态。姑且按照《说文》的“谅为信”来把谅解当作相信,这回到初心的原点源头的愿望,似乎也不是简单说一个宽宏大量就能化解于无形的。

至于题目的前给,那是直译英文的forgive;前拿直译forget,是互相呼应的。给什么拿什么?这问题也许你我也不曾想过。原谅和忘记的关系,是不是可以和解除仇恨挂钩呢?老实说,我没有什么答案。没法原谅自己,也许才是更深刻的惩罚。

至于死不悔改,那种择恶固执的勇气,既然不寻求原谅,自然也无需原谅了。

编按:for(前)give(给),for(前)get(拿),读者是否收获了一个缪斯?一个(a)缪斯(muse)。

摄影“陈保伶(马来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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